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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不处理不办车检,车管所“捆绑车检”属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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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0 17:31: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2-8-27 09:43

            违章不处理不办车检,车管所“捆绑车检”属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无论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明确表示,只要车主提交了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当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而且都没有规定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作为不予年检的事由。
  “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作为一个部门法规,其规定本身就违法了。”


          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车主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处理。
           所以,车管所捆绑未处理违章为由不办车检是违法行为。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发改委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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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6-25 17:27:11 |只看该作者


        违章不处理,不办车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02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章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的。
        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准。
     目前使用的网络是由公安部制作的全国统一“六合一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网络,基层公安机关只能正常使用,如果车辆违法信息不处理完毕,该系统不能受理,没有修改软件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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