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1996年10月8日)规定如下: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注:开发商申请的是建筑临时用电,如大范围向业主长时间供应照明及生活使用,属于“向外转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注:若开发商或物业违反“(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则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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