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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嵩山村老6组几户村民私自倒卖集体土地(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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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08:4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嵩阳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2-7-31 15:35

反眏材料                     反眏 人,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松杉村6组村民          被反眏 人,,焦素峰 住嵩阳办事处6组 上任6组组长 因卖地自动离职摆脱纠纷 现系登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某科长          反眏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反眏 人涉嫌非法转让’盗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2;  对被反眏人非法所得于以没收,并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恢复原状(即恢复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  .                                事实和理由  ;    2005年4月份,经选举反映人任职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山村六组组长一职.在任期间,北反映人没有召开过一次村(组)民大会,私自卖坟地,所获利益落入自己腰包,财务不公开,早在1992年土地调整后,将剩余的土地作为经济地留归村民组支配,其中的17亩土地不知道以什么形此分发给了几户村民(包裹被反央人)耕种,2011年8月份左右,被反央人带头,动员其他种地户将本组的该17亩土地在未召开,未经过村(组)民大会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转让给嵩山村七组的组长焦国灵,对外称每亩转让款为每亩1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分给了17亩土地的种地户(包裹被反央人)。严重侵犯了其他集体经济组成员的利益。        依据我国{刑法}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反央人以或利为目地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非法转让给他人,非法所得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嵩山村六组其他300多名村民的利益,情节非常严重,应该依法追究其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反央人主观上以或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反央人无视国法,随意践踏国家法律的威严,随意侵犯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何来捍卫法律的威严?故此,反央政府   ,请求政府单位及其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重视,查明事实,依法追究被反央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对反央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恢复原状。反央人将不胜感激。      希望政府尽快解决   我的问题没处理就给删帖了     希望政府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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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28 17:39: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嵩山村六组原生产组经济问题,办事处已立案受理,由办事处审计所对其账目进行审计。关于您所反映的土地违法买卖问题,网格长已通知该网格内国土局下沉责任人员依法查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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