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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粗暴执法(下派单位:二七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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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 10:3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淮河路街道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13-1-4 10:38

心,你好!我向您投诉一件事情,期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
我是一位英语教师,长期的工作和学习使我积累了一些学英语的经验并总结成一套很高效的学习方法 ,能让学习效率提高三倍。所以,我想和更多的同学分享。今天下午,我在淮海路与淮北街交叉口招生,我把两个小广告牌靠在我的自行车上,自行车放在离路边三米多远的地方。突然,有三个壮汉要抢走我的广告牌,抢夺中,他们弄伤了我的手,鲜血直流。原来他们是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他们没有制服,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拒绝开执法文书,还推搡我多次,口出狂言,要摔碎我的广告牌。当一位新闻工作人员上前帮我和他们理论时,他们才止住了嚣张的气焰。后来,他们的领导也来到了现场,给我补开了一份执法文书,没收了我的广告牌。
下来后,我上网看一下,他们给出的执法依据和处理结果完全是两回事。并且,我认为,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权把自行车放在马路边,并且有权把自己的物品靠在自己的自行车上。相反,作为城市管理人员,他们没有权力一张嘴就呵斥别人,整个行为都是违法的。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野蛮的行为,和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是背道而驰的。任何政府都不需要流氓执法,除非它腐朽到无可选择。
这个事情虽小,但影响很大。这样的事情仿佛让人回到了奴隶社会。谢谢你们的关注!敬礼!
                                                                                                                                               杜爱民2012/6/29
他们开的执法文书是:二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文书0002437,我的电话是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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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2 11:57:07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朋友,按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经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您在此处从事商业宣传属违反管理条例行为。经询问,执法中队人员多次劝您离开,在多次劝导无效的情况下,开具了执法通知,依法对广告牌进行了暂扣,并告知到执法中队接受处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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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2 12:30:56 |只看该作者
你们执法队太好了,只怪市民素质太差了,从中感觉到这样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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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25 09:18:05 |只看该作者
你好,你所反映的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问题办事处也非常重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他们在依法办事的同时加强自身素质和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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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25 09:20:23 |只看该作者
街道会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谢谢你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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