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精神,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居民生活电价试行阶梯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即原执行0.56元/千瓦时的一户一表400V用户,现执行阶梯电价;原执行0.50元/千瓦时的10KV用户(如家属院、小区等10KV用户),现执行0.508元/千瓦时。
3、我国《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物业代收的小区用户不是电网企业的终端用户,供电公司与其没有直接的供用电关系和电价执行关系。建议物业代收的小区用户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反映小区用电物业收费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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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电业局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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