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将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地下车库产权界定权限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地下车库若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按《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地下车库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地下车库若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物业公司若存在价格违规情况,业主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价格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政策咨询电话:67189778。
感谢您对郑州市价格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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