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败诉了!只能起诉郑州市政府了!
中原区法院判决: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是对委员工作的一种补贴而并非是建立劳动关系后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工资,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请问(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有固定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只享受岗位津贴和届期津贴是哪部法律规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吗?
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在上诉中答辩我的当选证书上加盖办事处和区民政局的公章,只是确认其当选,与劳动关系无关。办事处支付给我的“工资”,其性质属于生活补贴,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请问(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又是哪部法律规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吗?办事处支付给我的到底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还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的生活补贴?
看来我只能起诉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文件不合法、应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赔偿我的劳动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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