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达世纪园违规问题反映:
1.小区道路中间的公共绿化地带和道路全部改为停车位,出售给车主,物业从中获利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对没有停车位的车主收取100元的费用(三月),对于车辆损失及失窃等不担任何责任。这不是赤裸裸的向业主收买路钱吗?
我想弄明白的是:1.公共绿化部分是谁给物业的权利让他们改成停车位的。
2.公共绿化部分与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又是那个部门允许物业收费的,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收费的用途。
3.既然收费了,那么车主的权益是什么,为什么物业只收费,不与车主签订收费协议,明确车主的权利。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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