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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人以下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3人以上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部分,购房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70或者9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凡执行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超出享受面积标准部分在签订合同时,超出的每平方米按照购房单价30%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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