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匪村霸何太欺 有钱有势不惧法 被逼无奈去上访 诱骗回乡反被拘 告到北京又如何 依法维权难难难 官官相护何时休 依法治国盼晴天 各级政府、各位领导: 您们好!无能百姓给您们添麻烦了! 我叫张志好,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身份证号:410*******09085593.联系电话:18*******88. 妻子郭大免,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04015528. 今反映2011年3月7日至3月17日,受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党支部书记李占好指使,我和妻子郭大免、四岁女儿张军涛一家三口被李军锋、郭月霞、张朝星、王晓霞非法拘禁在登封市区日珍街开心旅馆长达十天之久,反映人数次向登封市公安局提出控告,登封市公安局石道派出所两次做出不予立案决定;致反映人有理无处申,有冤无处诉。 事实和理由 一、 村匪村霸何太欺 有钱有势不惧法 反映人一家四口主要经济来源以农为主,闲时到煤矿打临时工补贴家用,土地是全家人的命根子。1998年集体分给反映人一家三口口粮田两亩三分多地,后连年耕种,收成是全家人的口粮,全家人不用为吃粮食发愁;2005年村支书李占好为了挖铝石自己赚钱发财。不经反映人同意,擅自侵占反映人家责任田长达五年,期间一句好话不说,一分钱不陪。造成反映人身为农村人,自己有口粮地不能耕种,反倒年年买粮买面,生活一天不如一天。反映人多次向村支书反映无果。无奈2010年10月23日反映人将自家(被村支书霸占的)责任田恢复耕种。引起村支书不满,遭到报复。24日下午村支书携同其余15人气势汹汹的开着铲车将反映人的耕地铲平,对反映人及家人进行殴打、谩骂。 2010年2月,反映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处房屋供自己家人居住。4月份村支书将我房前的通道(路)卖给了登电集团君鑫煤矿作风井和污水池;4月4日上午村支书和君鑫煤矿领导组织人在我家门前挖路,圈围墙。反映人家的大门前突然路被挖段、多了一道围墙,一家人的出行严重受阻,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反映人没有办法,找到村支书和矿领导要求解决出行问题,他们共同承诺当天下午就在原路边另修一条款4米的绕道供反映人和村民行走。但事实是他们不但不付诸行动。反而放风“他(指君鑫煤矿)有几个亿,你(指反映人)能管住我挖路“。 二、被逼无奈去上访 诱骗回乡反被拘 由于反映人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2010年12月反映人被逼逐级上访直至进京,2011年1月4日国家信访局做出访复字【2011】11号文:郭大免(反映人妻子)所反映的问题转河南省信访局处理。2011年1月7日登封市驻京信访办工作组保证:关于反映人赴京反映的信访问题,保证返回登封后十五天内解决到位。一个多月后,由于保证未能兑现。反映人只好二次进京,2011年3月4日国家信访局做出访复字【2011】2340号批示,将反映人所反映问题转送河南省信访局处理。3月6日晚石道乡工作人员李军锋、村干部张新政、杜涛将反映人一家三口从北京接回,3月7日上午,乡干部李军锋说:“郑州市市长直接提出解决反映人的问题,村支书在石道乡派出所办事,把我们问题给解决了。”到派出所未见李占好,却被民警张英凯问了口供,强行要我们做出今后不再上访保证,并签名、按指印、照相。完后李军锋又让我们一家人到登封市区日珍街开心旅馆见登封市复查办领导;到开心旅馆房间后未见到复查办领导。却被李军锋、郭月霞、张朝星、王晓霞四人轮流监视,从此开始了漫长的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生活。在被监视、限制人身自由的第五天早上,反映人的妻子以买女性用品为名摆脱有关人员的监视,开始逃亡。17日下午两点李军锋、张朝星让我和四岁的女儿张军涛一起到登封市复查办。这样反映人一家才暂时告别了非法拘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生活。真可怜了我那四岁的女儿在这段非人的日子里,沙哑着嗓子撕心裂肺般的呼唤“妈妈,你快回来﹍﹍“ 三、告到北京又如何 依法维权难!难!难! 在反映人历经两次进京、仍然被非法拘禁的情况下,2012年 2月经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办、纪委有关领导的过问下,被反映人反映的两个问题:李占好非法占用耕地等问题得以调解解决。但遗憾的是对于我们全家三口人非法拘禁的问题,在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对违法犯罪分子,只因为披上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外衣;只因为有了李占好这个有钱有势的党支部书记撑腰;以及为李占好充当保护伞的有关领导干部的撑腰;登封市公安局竟然迟迟不作为,不将违法犯罪分子缉拿归案,不对受害人(反映人全家)做出任何赔礼道歉、任何赔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神圣的法律尊严,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本规定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2011年6月20日反映人向登封市公安局依法提出控告,要求登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追究李军锋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2011年7月4日登封市公安局石道派出所以“情节轻微”作出了登公不立字【2011】0004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2011年7月19日,反映人不服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登公不立字【2011】0004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向登封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要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 2011年7月28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不立案决定书“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登封市石道乡派出所作出的登公不立字【2011】0004号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撤销登公不立字【2011】0004号不予立案决定书,责成登封市公安局石道派出所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2011年8月25日登封市公安局石道派出所以“无犯罪事实”又重新作出登公不立字【2011】0006号不予立案决定书。 2011年9月5日后,反映人不服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登公不立字【2011】0006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向登封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要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依法立案。 2011年9月19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无犯罪事实”正确,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维持登公不立字【2011】000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四、官官相护何时休 依法治国盼晴天 通过如上事实和法律,我们可以看出登封市公安局石道乡派出所前后作出的两份不予立案决定书,理由是相互矛盾的、根本站不住脚。但遗憾的是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竟维持了登公不立字【2011】0006号不予立案决定书。实在令人难以恭维。除了说“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屈死不告状,官官相护何时休 ,依法治国盼晴天”不知道还该说什么才好? 综上,反映人再次向上级机关强烈呼吁,敬请有关领导出面过问,对反映人一家,特别是年龄只有四岁的幼女被登封市石道乡干部李军锋、村干部张朝星、郭月霞、王晓霞非法拘禁长达10日之久一事给出公平、合理、合法的解释。 反映人:张志好 郭 大免 张君涛 2012年8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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