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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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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3 09:21:35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您好,谢谢您对市信访局工作的支持,我们会尽力为群众服务,请您继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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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23 11:12:58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您好,《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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