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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33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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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10:4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村规民约不得与大法相抵触  楼主可以看下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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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7 09:20:36 |只看该作者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是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的,并报所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并非“夏庄村法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如果您对夏庄村的拆迁安置工作有疑问,可以直接向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371-68100301。
    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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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30 11:26:41 |只看该作者
zdlzh_admin 不要再歪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简直丢人到家了,连小学生都知道读文章不要只读片面之词,作为龙子湖的管理员却一再歪读国家家的法律,只读第一句,不读后面的,不懂法律回家去,别在那丢人!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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