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余涵……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 住所地:郑州市岗坡路5号院5号楼1单元地下 负责人:朱凯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违法的选举、补选和罢免; 三、诉讼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0日当选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委员,12月从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收到6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和三官庙街道办事处颁发给原告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12月16日晚原告的母亲突然住院抢救,17日原告向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请假,至今没能回去工作。 2010年4月原告信访,7月收到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说“社区主任没有批假的权力,故视为自动离职”;7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见到被告召开居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9月21日增补社区委员孙念勇和2010年1月4日罢免原告社区委员职务的会议记录和居民代表签名的签到本复印件,但没有见到参加会议的居民代表本人,无法确认居民代表的身份和会议的真实性,而且会议罢免原告的理由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据原告所知,会议主持人付琦是原华山路社区居委会主任,居民代表签名中余蕊、孙念勇是华山路社区居委会委员,但都不是华山路社区居民,不具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补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罢免原告违法。而且原告没有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所以被告召开居民会议罢免原告违法。 2010年7月和12月华山路社区居委会补选的非华山路社区居民的一位委员和主任朱凯也是违法。 2011年3月30日,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给原告的《关于余涵反映问题的情况答复》中说“你在没有任何请假手续下,一直不来上班,无故旷工半个多月之后,社区依照组织法要求召开了居民代表会议,于2010年1月4日通过了罢免你社区委员职务的决定”与2010年7月三官庙街道办事处信访办的答复“社区主任没有批假的权力”相矛盾,既然社区主任没有批假的权力,原告不知该向谁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有什么证据?组织法要求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请假手续和考勤记录吗? 2011年6月,原告在与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又见到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2010年8月11日17名居民代表写的证明复印件,人数和笔迹都与2010年1月4日63名居民代表的签名不一样,一审和二审开庭时三官庙街道办事处提交的17名居民代表和原告提交的63名居民代表都没有到庭接受质证,故原告认为都是伪证。 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故向贵院起诉。 此致 中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余涵 2012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