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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广汇PAMA小区,规划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部分的是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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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0:09: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房管局

工作时间

21184小时:42分钟

尊敬的规划局领导:
     我是居住在广汇PAMA小区的业主。现在开发商把地下停车位对外出售16.8万元一个,出租是480元/月。
   我想知道: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是否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是否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是否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4、一期二期规划人防工程面积是怎么规划的,面积是多少?
                        5、开发商地下车位自由产权部分面积是多少?
      我们广大业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规划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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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9-3 15:47:3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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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9-11 09:44:4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对地下车库的成本是否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的问题。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中对商品房的定价有如下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等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其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现行的规定中,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计算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详细情况以向物价部门解释为准。
     二、对小区在规划时是否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问题。现行的地下车库主要以人防工程和规划车库的形式存在。按照规定,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按照《物权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只要在不妨碍防空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等形式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详细情况以规划部门解释为准。
     依《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房屋共有面积是由: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三、对小区群众提出的小区地下车库。该小区的地下车库如为规划批复的独立地下车库,则依房产测量规范不属于房屋共有面积。
     小区购房群众如需查询其他测绘信息可登陆我局网站查询或拨打咨询电话。
     网址:   咨询电话:6788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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