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中牟县一业主
收房时面积“被增肥”,该由谁买单?
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了十几平方米,开发商要求业主补足超面积费用,而我们业主坚持最多补3%
我们与下面情况相似我们该怎么办
□记者王玮皓实习生渠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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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房子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了十几平方米,可郑州市宇泰文博公寓的业主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被开发商郑州市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了。开发商要求法院判定业主们按购房合同约定,补足超出面积的房款。但业主们认为,他们最多按照相关法规补交3%的超面积费用。
昨日,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
纠纷
实际面积高于合同约定面积,业主被诉补交房款
郑州市民楚女士家住位于文博东路与农科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宇泰文博公寓,楼盘的开发商是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宇泰置业”)。楚女士说,2004年9月,她和宇泰置业签订“认购合同书”,交纳房款认购了一套12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认购书上写明自交款后一年内交房。
由于开发商当时资质不全,房屋迟迟没有交付。直到2008年,楚女士接到宇泰置业的通知,说要重新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必须把原来的认购合同书和交款收据原件一并交回。2009年9月左右,开发商才正式交房。
2010年,开发商通知楚女士领取房产证,但要补交4.8万元,因为房产证上她家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超出了16平方米,超出的比例是14.7%。
“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增加了这么多,这是开发商在设计上出了问题,为什么要业主承担责任?”楚女士说,因为拒绝补交房款,她的房产证被扣在开发商手中。
同样,该小区内大多数业主都存在房屋“被增肥”。为了拿到被扣的房产证,包括楚女士在内,有8户业主在报纸上登了挂失证明,重新在房管局补办了房产证。
为此,宇泰置业将这8名业主起诉到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他们交纳数万元超面积费用。据了解,这8名业主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10到20平方米,其中最多的一户林女士房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22平方米。
开发商
合同约定“据实计算”,应多退少补
原告方宇泰置业的代理人认为,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五条详细规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依据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房款多退少补。
开发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行为,书面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进行协商后达成共识,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既然业主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那就是业主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实际面积有多大,业主就该给多少钱。
业主方
“据实计算”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而业主方则认为,在2003年至2006年,多位业主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书”,并且交纳全部房款。但直到2008年,原告才通知众业主签订由其单方提供的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提供了格式条款,且不允许业主有任何修改。开发商还强令众业主上交原来的“认购合同书”和收据原件,否则就不给业主签合同,业主只能被迫签订合同。
业主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据实计算”等类似内容明显不利于业主,是霸王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业主最多按照相关法规补交3%的超面积费用。
昨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相关链接
A
昨日,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发现,2011年10月1日,郑州市房管局出台并开始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存制度,除非购房人有特殊要求,一般都是按新规定第2项(即对面积误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3%进行处理)签订合同。
房屋实际面积高出约定面积的部分由谁“买单”?昨日,记者搜索发现,北京、郑州、大连等地法院都曾有过同类案例,尽管双方约定“据实测算”,但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系霸王条款,违反了司法解释规定,最终仅判业主承担3%超面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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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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