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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物价局不作为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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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6 11:28: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2-5-4 08:43

这是物价局的回复。
网友您好:
    由于无法和您取得联系,现就我们了解到的金博大D座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经调查,北京银泰物业公司于2011年6月1日起承接原郑州新怡和物业公司所承担的郑州金博大城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一是该公司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二是该公司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据此,该公司应属于违规经营。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业主可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我找你物价局来投诉收费的合理性,你们查出北京银泰是一个没有在房管局登记备案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就说明它没有收费依据,是错的,你们不去处理,还让我去找房管局,这就是你们的处理结果吗?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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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19 14:18: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
    由于无法和您取得联系,现就您反映的金博大D座物业收费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物价部门再次深入调查了解,北京银泰物业公司郑州分公司服务的金博大D座,于1997年6月投入使用,其房屋性质为住宅,共有房屋216户,实际使用的有182户,该物业项目的业主或使用人目前以办公商业为主,个别业主用于居住。北京银泰物业公司郑州分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备案证明,其收费标准均按照原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并与146户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收费标准已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鉴于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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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3 16:02: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北京银泰物业公司的问题我们正在进一步调查落实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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