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嘉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居住在佳亿花园2号楼38号女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请求郑州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查处理。
这种恶劣的随意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查深究。
补充内容 (2012-11-8 10:14):
郑州市嘉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66343813,负责人:霍国强,佳亿花园位置:东明路45号
补充内容 (2012-11-8 13:13):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郑州市嘉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请求郑州市公安局严肃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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