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投诉郑州市嘉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空间、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广告、出租场地、设立停车位,并将收益据为已有,谋取私利的问题。 1、郑州市房管局
据你们说:“11月6日上午,我局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阅了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该《协议》的第九条第二款中约定,广告牌收益用于充实物业管理服务经费。由此来看,物业对小区内广告收费是有依据的。 ”
请问:你们是在谁的协议上看到这一行字的??投诉人持有的协议根本没有任何约定。这就是赤裸裸的诈骗。
郑州房管局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请听听看看双方的证据。好吗?能不能不要只听一面言辞?这样的做法如何体现公平呢?你让老百姓如何看待你们的行政为民呢??
2、 关于物业和业主的物业费纠纷问题,与本次投诉的内容完全无关。且2012年11月9日物业公司与业主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请不要以此为借口不予处理。
3、再次请郑州市房管局细查深究,落实清楚再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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