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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合法吗?没有法律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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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5 14:3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1-27 10:49

香港城小区开发商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出售地下车位,按照相关规定,高层住宅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并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地下车库产权不属于开发商,其售卖地下车库的行为无效,开发商出售车位也只是以车位租赁合同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权处理。郑州市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应该纠正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坚决、及时干预制止。因为业主们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获得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而开发商只是按照规定修建了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产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理应由全体业主管理地下车库,并获得相关收益,开发商应该地下车库移交给全体业主,而不是据为己有,更不应该作为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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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5 15:39: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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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9 16:08:3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郑州市人民政府所有,开发商不得出售、附赠。同时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的相关规定,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出租等形式满足业主需要,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需要强调的是,《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对规划车位、车库的出售及出租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意味着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要。
     我市的地下车库销售实行是现售管理,即必须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按规定取得现售备案手续后进行销售,可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三、香港城小区的地下车位中人防工程位于一期4号、5号、6号楼的地下两层,其产权属于政府所有,投资商不得出售、附赠,但拥有平时的使用权并取得收益,业主可租赁使用;除上述的人防工程以外,按照规划建设的地下车位,在依法取得产权登记,并完成销售备案手续后,可以进行销售,签订合同后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经查询,该小区地下车位一期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余部分施工基本结束正处于验收备案阶段。
     四、针对网友所反映的情况,已对开发商进行了约谈,立即停止违规销售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租赁行为,并向业主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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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13 16:45:37 |只看该作者
洛阳市武汉路香港城小区(也叫缔景桃源),业务入住小区,物业不让车进入,不给办理停车证,强行让车主出6万(现在是6万)购买地下停车位。不买不让车辆进入。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住在香港城的车主们如和处理。政府对开发商的约谈不见效果,原因在何处。谁管理此问题。请回复  我的手机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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