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违法200元以下简易程序记分处理根据《程序规定》可分为三类。
一是该违法驾驶人要求处理的;
二是该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求处理的;
三是企事业单位法人要求处理的。
对于该违法驾驶人要求处理的,应根据《程序规定》查验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并核对该违法行为,确定无误后,要求该违法驾驶人填写《违法行为确认书》,按照《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该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记分。
第十条该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求处理的;应告知该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协助公安机关查明该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能查明驾驶人的公安机关暂不处理。并告知该车辆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公安机关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查证该违法的驾驶人,并对其进行处罚。(对于1月1日——2月1日期间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求处理的,大队可要求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填写《违法处理承诺书》,大队可暂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法人要求处理的,应要求该企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提供违法时间内的出车登记,确定驾驶人后,大队按照《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该违法驾驶人进行处罚记分。
第十二条 非现场违法200元以上一般程序记分处理根据《程序规定》一般程序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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