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金水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11】80号)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由于所述的本人婚育情况不详,请与金水区人口计生委法制科联系,我们将针对你的问题作出具体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