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起草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照政府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2年8月27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我市建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等日常监督性检验。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到其自主选择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治理。经治理并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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