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 脑血管疾病过去是中老年人的常见病、多发病,近年来由于社会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等多方面的原因,脑血管病的发病率呈增高及低龄化的趋势。 但由于2011年1月1日开始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列》中有关工伤的法律认定范围较窄,条件苛刻,把心血管病(主要是脑溢血)完全排除在外,由此造成了在职员工得了脑溢血后医疗保险包不住,工伤保险够不着的尴尬境地,以致于庞大的治疗费把患者及家庭拖到了贫困的境地,从而导致员工得了脑溢血后看不起病的状况。 而与此相关的《工伤保险条列》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也明显不当,有失人道。 从近期公开报道的工伤赔偿纠纷中,“48小时”的限制造成了新的不公: 一是让一些不良的企业钻了空子,故意拖延治疗,最后躲过工伤的认定。 二是“48小时”限制不但让死亡的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还造成了较大的伦理冲突,同时对逝去的当事人也有失公平。 三是更让许多突脑溢血后生存下来的当事人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经济陷入窘境。 正是基于以上三点的原因,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对《工伤保险条列》“48小时”规定产生质疑。 《工伤保险条列》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死亡能够得到救济,应当尽可能的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对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规定,从而让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充分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以有利于法律应该保护的范畴。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家积累了雄厚的财力物力,同时也为国家法律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更加坚定了全国人民对未来的信心。因此员工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不算工伤迫切需要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因此建议: 1.国家相关部门应本着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及时研究、完善2011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在职员工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范围,而不应该非要当事人死亡或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 2.国家相关部门应对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调整。 3.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的死亡标准进一步细化,国家司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4.国家相关部门应调研、论证《脑死亡法》,最终以脑死亡时间作为工伤认定、判断的标准。 5.国家相关部门在工伤保险条例三条视同工伤情形之外出台几条例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