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原区李江沟村在2012年10月17日开始的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对拆迁安置后的福利待遇、过渡费等问题存在疑问,未能与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拆迁包户领导汝河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闫勤治向我承诺,可以先把门窗拆除,和办事处签一个《空房验收单》,房子不拆不要紧,剩下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于是,我自行将位于李江沟村三组的宅基地房屋的门窗拆除,并与办事处签了《空房验收单》。
11月18日,在我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宅基地房屋被偷拆!!11月28日,在我得知此情况后,11月29日上午我前往汝河路办事处对此问题向汝河路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闫勤治上访,得到的明确答复是“由于你签订了《空房验收单》,并在口头上同意我们拆迁,所以我们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你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告知我,“你的房屋是由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拆除的,与汝河路办事处没有关系,你可以向指挥部反应。”
在此事件中,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擅自对我位于李江沟村三组的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郑政文〔2007〕103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首先,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我本人只签订了《空房验收单》,还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弃财产承诺书》时,就对我的房屋擅自进行处置,严重违反了郑政文〔2007〕103号文的相关规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空房验收单》只说明了我的房屋具备了拆除条件,并不代表我同意对我的房屋进行拆除,这是两个概念,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故意混淆两概念,让我产生误解。其次,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我本人口头同意对我的房屋进行拆除,试问,在赔偿方案存在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此情况是否有存在的可能。退一步讲,口头同意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一切应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放弃财产承诺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最后,我本人也未收到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任何关于对我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法律文书,同时根据《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搬迁费用发放办法中关于搬迁时间及奖励费发放的说明中,对11月16日前搬迁的村民规定了奖励政策,但是并未对没有签订协议的村民何时拆除房屋做出具体的时间期限。
在加盖“中原区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公章的《空房验收单》上的备注第2条,明确写明了“搬迁户须在两日内到协议签订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此空房验收单编号作废,重新验收编号”。我在签了《空房验收单》两日内并未签订协议,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此《空房验收单》自行作废,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擅自对我位于李江沟村三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既不属于达成协议后的正常拆除,又不属于强制拆迁,这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
二、按照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截刑事责任,(八)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我认为中原区李江沟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及汝河路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符合此规定。
我请求市、区有关部门对此不当或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郑拆管字〔2010〕44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中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在《中原区李江沟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关于过渡费发放的规定中,“以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发放”。此规定严重违反郑拆管字〔2010〕44号文的规定,给我个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
补充内容 (2013-2-16 17:21):
我叫李福全,汉,64岁,是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路办事处李江沟村一组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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