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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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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8:26: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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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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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土地所的公职人员冯百祥、郑惠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同中原区中原西路办事处的公职人员李秋珀造假骗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李秋珀从出生到现在都是城镇户口,她的户口一天都没有在李江沟村落户过,李江沟的父老乡亲都知道这是不争得事实。冯百祥、郑惠斌两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目无国法、视法律法规不顾为他人谋私利,帮助李秋珀造假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李秋珀还占公共用地建房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

奶奶王金香是我们家唯一的李江沟村二组村民(1997年去世)

证据一、1952年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房产证上名字有爷爷李长保、奶奶王金香等

二、1982年郑州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王金香的宅基地使用证,郑郊宅字0122531

三、郑州市金海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王金香使用证号码012169(航西办事处土地所提供)

四、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李江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李秋珀不是我李江沟村二组村民”

五、原李江沟村二组组长李天义出具的证明“经我手没有给李秋珀化过院。

证据六、七原郑州市中原区大刚刘乡土地所公职人冯百祥、郑惠斌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1999年将王金香名下得一户宅院变成两户宅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用欺骗造假等手段分别给了李秋珀(我妹)、父亲李荣均(我父亲离休干部2007年去世,也不具备办证资格)办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将王金香使用证号码012169变成李秋珀的原证。

八、将我们1975年用知青下乡安置费盖的房子划在李秋珀的使用证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依法更正,收回或者注销土地证书,焕发新的土地证书”我们要求撤销不合法办理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提供详细资料)

举报人  李岚 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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