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恒升府第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装修押金问题
根据《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豫整办〔2003〕8号)的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因此,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我们已协调物业公司退还此项费用,您可持物业公司开具的收费凭证到物业公司办理退费手续。
二、垃圾清运费问题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的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有线电视初装费问题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规定,2010年5月1日之后,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费用均应计入开发成本,严禁价外收取。另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2〕1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如果开发商违反规定收取上述费用,业主可持收费收据到我局投诉举报。
四、物业服务费及电子监控运行费问题
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收取不超过0.05元/月.平方米的电子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1)楼宇对讲或门禁系统(2)周边红外线报警系统(3)小区内监控系统(4)消防监控系统(5)中控室运行维护系统(6)24小时不间断运行,有运行记录,并按期限保管。”
经调查,该小区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1.10元/平方米.月。电子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费单独收取,标准为0.05元/月.平方米。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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