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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超生小孩户口迁移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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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7:56: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

处理时间

2013-8-20 20:48

你好,我本人户口在郑州,现在郑州购房,准备把爱人及小孩户口迁移到郑州。问题是,我们有个孩子超生,已经交了罚款并上了户口,现在迁到郑州,会不会遇到二次罚款的问题?详细的政策能否讲下,谢谢!

补充内容 (2013-3-5 17:59):
已经咨询了居委会和辖区派出所的意见,他们都说不会,但是,他们建议咨询计生部门的意见。因此,特此咨询相关规定。

补充内容 (2013-3-5 18:03):
两个孩子和爱人均是农业户口,迁入郑州后,在计生方面需要交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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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6 10:39:25 |只看该作者
您好!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以上两款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可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次数、数额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批准的,当事人仍应一次性缴纳,但缴纳的时间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仍为3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调动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前应缴清欠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省辖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取、登记、发放。使用时必须加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一次性缴纳的期限和分期缴纳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仍有疑问,可咨询67883344,67883345。感谢您对郑州计生工作的支持!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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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6 11:46:17 |只看该作者
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听,依据“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我们就不用再次缴纳社会抚养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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