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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暖气费的不合理收费标准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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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5 17:11: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1-12-27 18:14

  今年的集中供暖就要开始了,有一个暖气费的缴费标准问题:   
    按照现有的规定: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
    近几年建成的民用住宅大多是高层建筑,而高层建筑的套内面积一般占建筑面积的70-80%(可以按平均数75%计算)。“套内面积”这一名词是近几年才写入房产证上的,前几年发的房产证上都没有这一内容。还有相当多的高层住宅业主在取的住房后的几年内拿不到房产证,这两部分人就都得按建筑面积的90%交取暖费。这样住高层建筑业的主平均每年就要多交建筑面积15%暖气费。
    按建筑面积100平米,套内平均面积75平米计算,每户高层住宅业主每年就要多交342元,这是多么冤枉的一笔钱。他们为什么要交呢?仅这一项郑州市一年就要多交几百万的暖气费。
    我认为: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公司多收的这笔暖气费,是非常不合理的。
    现在的暖气费收缴标准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那时基本上没有高层建筑,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90%的标准是按多层建筑的平均数计算的。而现在基本上没有多层建筑,都是高层建筑,收费标准确还是老标准。多不合理呀!这些年来郑州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公司多收了老百姓的多收钱,能计算得出来吗?
    强烈要求立即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收费计算方式,并对老百姓多收的钱以某种方式退还或给以补偿。
此问题已经反映多年,但迟迟得不到解决。对于这个问题,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公司回复是执行的物价局的文件。

请物价局告诉我们:郑州市哪一个小区的那一栋高层民用住宅楼套内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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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11-7 10:58:50 |只看该作者
你好!《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郑价工[2008]24号),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目前全市无论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都实行的是这个标准,因房管部门合同上的建筑面积和产权证书上的建筑面积往往不一致,给供暖部门收取费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我们还是实行的是以产权证书上的面积为准。同时感谢你对我们物价部门工作的支持!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中原水手  在2011-11-7 17:0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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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11-5 22:42:04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同志你好:我是巩义市陇海路龙泉花园小区的居民,今年10月刚刚拿到了房产证,建筑面积是159.95m,套内建筑面积是123.46m,分摊共有面积是36.49m。可物业通知:还是按照往年建筑面积的90%收费,这样合理吗?该怎样交今年和以后的取暖费用?还有分摊共有面积多少在合理范围之内?还有我们小区业主房产证的建筑面积都比购房合同的建筑面积少1——4平方不等,想问一下少几平方在合理范围?希望能给我们讲解一下这方面下达的通知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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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6 09:04:55 |只看该作者
建议看看你的购房合同,合同里面标注的有总面积,并详细的标注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这样就有有力证据按照套内面积交费了,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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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2-6 19:56:03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同志们也需要养家糊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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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12-2 09:09:59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的地位很重要,决策大都关系民生,关系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一切行为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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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7 17:23:49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样,对物价局能及时回复的积极态度还是给于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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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7 17:16:20 |只看该作者
      即使在取的产权证之前暂按建筑面积的90%收取取暖费,那拿到产权证后,如果套内面积小于90%,那么多收的费用是否可以退回呢?
    这样做不会又一次给供暖部门“造成一定的困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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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7 17:03:58 |只看该作者
       仅仅“因房管部门合同上的建筑面积和产权证书上的建筑面积往往不一致,给供暖部门收取费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就应该老百姓多交钱,为供暖部门承担并消除困难,你们觉得这样的规定合适吗?。
      要弄明白,这个“往往不一致”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是永远会存在下去的,那么老百姓就该永远多交钱吗?
     对明显非常不合理的、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为什么还要继续坚持而不尽快改正呢?
    希望物价局明确回答这个问题:“物价局统计过高层建筑中套内面积占建筑面积的平均百分比数了吗?达到90%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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