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61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市司法局领导,请你们考虑我们刚执业律师的困难!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11:08: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司法局

处理时间

2013-10-14 16:50

     尊敬的郑州市司法局领导,作为刚执业的律师,我们的案子非常的少,交完房租也没有剩下多少了,为了维持生计,我们不得不进入公司的法务部门从事法务专员的工作,社保和医保公司交着,生活勉强过得去,但是你们年检必须把社保转到律所,不然的话,律所全部年检不合格。转到律所社保我们就要全部承担,一年将近万元左右的社保,对我们来说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我想问你们存在的目的是什么?是为律师服务还是把律师逼上绝路?请你们转变你们的工作思路。做好调研,不要凭空做出决策!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4-9 10:48:55 |只看该作者
您好!您的反映已经收悉。对您所面临的困难我们表示理解,针对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时需要提供“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律师执业属性的要求。律师的执业独立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以及独立地提出意见或建议,律师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专业问题的判断来自于事实的掌握和对于法律的理解,而这种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是律师只能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您同时与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是无法保证独立性要求的,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同时也是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许可规范的行为。

对于您所遇到的实际困难,请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新新人云亦云  在2013-11-11 13:2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3 19:59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