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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让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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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12:0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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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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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小时:30分钟


尊敬的各们领导:
     反映人:贾遂周,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贾庄村五组,身份证号为410*******04266931。
联系电话:13*******90
反映请求:
1、严惩违法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退还反映人从承包到现在的《退耕还林款》,
3、请求办证部门给反映人依法办理《林权证》
反映人今天向各位领导反映的是反映人于2000年9月份在新郑市始祖山承包的100亩土地(详见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20元。合同签定后,反映人按合同已履行约定义务,在承包期内,反映人作出了大量投资和管理,种植了各类果树2.5万棵。现棵树直径均在15公分以上,已成结果树了。在此期间,于2011年12月20日,新郑市千户寨驮窑村村民伙同转沟脑村村民,以王留军、王小芝、王留、郭留灿、郭孬、王留民等村民,手持木棍、铁锨、重型机械等作案工具,来到果园内进行毁灭和破坏,把果园内的水、电、路、鸡舍、住宿、太阳能、无塔供水等设施全部砸毁,造成严重损失,导致反映人无法正常运转和工作,造成精神压力巨大,心情沉重而又悲伤的后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当时反映人拨打110请求援助,派出所和管委会同时到达,并没有依法进行阻止,造成违法、犯罪者气焰嚣张,损失更加扩大化。事后,我多次向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将犯罪者绳之于法,却一直没有结果,至今使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给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反映人坚信国有国法,警匪不是一家,在法制国家里,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一定会加大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者,赔偿给反映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使反映人能合法经营,安居乐业。
    此致
                                                   反映人:贾遂周
                                                   2013年4月20日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园林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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