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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精神政策有啦……该打【老虎苍蝇】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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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9:34: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林业局

处理时间

2013-7-10 11:29


《岂能让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尊敬的各们领导:
     反映人:贾遂周,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贾庄村五组,身份证号为410*******04266931。
联系电话:13*******90
反映请求:
1、严惩违法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退还反映人从承包到现在的《退耕还林款》,
3、请求办证部门给反映人依法办理《林权证》
反映人今天向各位领导反映的是反映人于2000年9月份在新郑市始祖山承包的100亩土地(详见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120元。合同签定后,反映人按合同已履行约定义务,在承包期内,反映人作出了大量投资和管理,种植了各类果树2.5万棵。现棵树直径均在15公分以上,已成结果树了。在此期间,于2011年12月20日,新郑市千户寨驮窑村村民伙同转沟脑村村民,以王留军、王小芝、王留、郭留灿、郭孬、王留民等村民,手持木棍、铁锨、重型机械等作案工具,来到果园内进行毁灭和破坏,把果园内的水、电、路、鸡舍、住宿、太阳能、无塔供水等设施全部砸毁,造成严重损失,导致反映人无法正常运转和工作,造成精神压力巨大,心情沉重而又悲伤的后果,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当时反映人拨打110请求援助,派出所和管委会同时到达,并没有依法进行阻止,造成违法、犯罪者气焰嚣张,损失更加扩大化。事后,我多次向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将犯罪者绳之于法,却一直没有结果,至今使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给和谐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反映人坚信国有国法,警匪不是一家,在法制国家里,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一定会加大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者,赔偿给反映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使反映人能合法经营,安居乐业。
    此致
                                                   反映人:贾遂周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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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24 10:58:30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结果将及时向您反馈。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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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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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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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3 19:47:20 |只看该作者
这些年国家给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追回……
合情合法,办理林权证……
要求赔偿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林业局伙同管委会虚报退耕还林亩数,侵吞、截留、回扣退耕还林款。恳请各级领导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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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4 17:31:5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迅速责成新郑市林业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1、您要求查处驮窑村,转沟脑村村民毁坏果园事件,当地派出所和具茨山管委会已进行调查处理,林业部门对此问题不予受理。
    2、您要求的退还承包至今的退耕换林款问题:根据《河南省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退耕还林土地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由承包该土地的农户与受让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已有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原合同应依法予以废止。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实施退耕还林时,受让人应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协商国家粮款补助的分配办法,完善承包合同。第七条:采取不同的流转形式,应按《承包法》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报其备案。依据《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不能出示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林地林权权利证明以及协商国家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分配办法协议,因此,当事人不具有取得退耕还林款资格。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权证办理相关规定,当事人不能出示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林地林权权利证明,因此,不能依法与其办理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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