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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问题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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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25 15:42:52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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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 11:21:17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放置宫内节育器是相对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方法,同时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感谢您对郑东新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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