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一个名为“郑州楼上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住所为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115号院1号楼1单元26层2603,实际住所早已变更为金水区文化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160米路南,该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拒不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截止目前,该公司仍然在郑州市文化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160米路南经营,根本无视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命令,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立即对该公司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本案将提交郑州市纪委监委依法办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予以问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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