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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有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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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10:43:50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

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第二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灵活就业人员,本身年龄偏大,不好找工作,为了交纳缴纳社会保险费,全家节衣缩食。本指望着政府补贴一部分,以减少生活压力,为了多拿些退休金,也就咬牙坚持了。可郑州市人社局的领导们,不调查不研究,出台这馊政策,
这一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太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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