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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关于暖气费的不合理收费标准问题 ”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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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1 11:07:16 |显示全部楼层
“中原水手”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热力价格按面积计费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集中供热按面积计费方式的变化情况

1999年12月,集中供热采暖面积的计算:居民住宅的采暖面积是指建筑面积扣除不采暖的楼梯间、敞开的阳台面积(封闭阳台按其面积1/2计算);其他的采暖面积是指建筑面积(郑价综[1999]39号)。

2001年10月,居民采暖计费,按建筑面积的92%计算(特殊的居民建筑按扣除楼梯间、电梯间、天井走廊等公用面积后的实有面积计算),其它采暖均按建筑面积计费(郑价综[2001]33号)。

2005年10月,居民采暖计费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其它采暖均按建筑面积计算(郑价工[2005]25号)。

2008年11月,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郑价工[2008]24号)。

二、2008年调价时调整计费方式的考虑

我市自集中供暖实行以来,一直采用按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的计费方式。2005年热价调整时,降低了收费面积比例,由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2%改按90%计费,这样更接近套内建筑面积。2008年热价调整时,针对城市居民住宅楼设计样式日趋多样化,个性化,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公摊面积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难以确定一个绝对合理的平均值来作为计费系数,我们提出新的计费方案,最终经市政府同意,将计费面积由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这样一是增加可操作性,减少供用热双方在计费面积上的纠纷。2001年后,郑州市新版《房屋所有权证》中,明确标注了套内建筑面积(房产分户图),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接受和认可;二是做到相对的公平,以求大多数人的满意。对不同户型、不同建筑结构的房屋来说,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刨除了共有分摊面积,比按房屋建筑面积的同一比例计算更符合各家各户的实际。

三、集中供热改革目标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按热量计收热费,它是比按面积计费更加科学合理的计费方式。按面积收费,不管用多少热都要交纳全额费用。用户购买的是规定的室内温度,温度低了投诉,热了开窗放热,这样既浪费能源,又不舒适。供热计量改变了传统供热形式和理念,用户购买的是热量,可根据需求自行调节室内温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舒适度,也可以自行控制用热,节省热费,节约能源。随着按热计费工作的推进,我们将会逐步完善居民采暖的计费办法。

四、解决办法

经询房管局,我市居民用户多数领取了新版《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换领新版证件。而新建高层建筑的住户确有部分因按揭等原因无法在合同期限内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

面向全市的供热价格政策的修改与制定需要一定的程序与时间,为缓解高层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面积的90%差别过大的矛盾,我们与热力公司沟通后决定,针对部分高层建筑已交房却长时间无法领取房产证的,可由开发商或物业向热力公司提供各栋楼的《郑州市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在热力总公司的计费系统中统一调整为套内建筑面积。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并真诚地欢迎您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郑州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陈新磊

电话:67189772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中原水手  在2011-11-24 10:11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 解决了高层建筑业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多交暖气费的问题,希望在媒体上公布此消息,让全市人民都知道,并从今年开始就执行,今年多收的暖气费应退回或抵扣明年的暖气费。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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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24 11:43:34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问题大家早就该发现啦哈哈,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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