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 荥阳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回;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四)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五)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六)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删除前款所列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近年来荥阳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通过互联网公开了大量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存在下列问题: 1、自然人姓名未能作隐名处理 2、公民身份号码未能删除 3、住所地详址未能删除 4、联系方式未能删除 5、机动车号牌号码未能删除 6、直接披露自然人照片,泄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禁止非法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对于有史以来所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于24小时之内删除。其他媒体转发的,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知删除。媒体单位拒不删除的,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积极指导帮助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媒体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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