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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相关部门维护嵩玉花园小区业主们的权利和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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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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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2 07:5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登封市

等待时间

17682小时:0分钟

小区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东方富田嵩玉花园小区
开发单位: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商董事长:牛宪运

开发商不顾国家、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等有关部门相下发的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 在和业主已经签过合同、贷过款的情况下,另外收取费用让业主补交房款, 为什么呀?
求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习大大说的为群众办事、办实事。给我们全体业主弄明白是为什么补交,理由是什么?    全体业主感谢并期盼着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房管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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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2 08:42:14 |只看该作者
请相关部门管管开发商乱收费现象,现在我们嵩玉花园业主都已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已还6个月,现在又通知让补交房款,我们就不明白了,房子总价在合同上都已经标明,并且也已经还贷款几个月了,现在再通知补交房款,这行为是否违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开发商竟然敢这样明目张胆的收取,请相关部门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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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4-2 09:15:41 |只看该作者
董事长还是登封市政协常委呢,不知道是怎么走的群众路线,他的群众路线就是不择手段的深挖广大人民群众的财富然后放进自己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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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4-2 10:16:5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你没有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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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4-2 11:18:45 |只看该作者
请领导还我们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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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4-2 11:47:20 |只看该作者
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又联合下文登价字【2013】5号,再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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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4-2 17:05:0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老白姓,太难了,花那么多钱买房,眼看要交房了,还要这要那钱,当官的管管吧,没发活了,也许你们觉得一万块钱不算啥,但对老白姓来说是一年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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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4-2 17:05: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老白姓,太难了,花那么多钱买房,眼看要交房了,还要这要那钱,当官的管管吧,没发活了,也许你们觉得一万块钱不算啥,但对老白姓来说是一年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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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4-2 18:09:24 |只看该作者
一旦挂上政府各种头衔,就可以凌驾于政府和法律之上,有照一日会走上刘汉和刘维的老路。请中纪委深查其背后得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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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4-2 18:44:39 |只看该作者
登封企业就会欺负自己人,没出息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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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4-2 18:57:13 |只看该作者
登封东方宇亿尽干些欺负自己人得缺德事,这样得企业也不会生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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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4-3 11:38:3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各位业主: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团购房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团购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我方也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点评

我爱第二家乡  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登封政协委员牛宪运;你真是会赚钱会忘字呀!政府职能部门下发给你们公司的文件学习了没有?你竟敢和政府法律法规对干  发表于 2014-4-5 10:46
木有泥称  牛宪运和他的东方宇亿,全都是无耻之徒,没见过签了合同还要加价再掏钱,我问侯你家人多时了。发帖的狗。  发表于 2014-4-5 10:23
悠悠2014  开发商越往脸上贴金,证明心越虚!你们应当好好学习习书记的“洗洗脸、照照镜”,一下就把你们原型照出来了!真是厚颜无耻!  发表于 2014-4-5 09:28
悠悠2014  国家明明要求不得另行收取!你们解释的是可以收取!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竟然公开挑衅国家法律法规!制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这就是强盗!  发表于 2014-4-5 09:26
悠悠2014  开发商真不要脸,《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你怎么不全部写下来呢,就摘取了一部分,真是什么,断章取义!事实大于明辨!你太苍白了!  发表于 2014-4-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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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4-3 11:39:48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各位业主:
  本着心系登封,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我公司(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下同)开发建设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即世纪城)采取了单位团购房的模式,本意是让各单位职工得到实惠,同时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经过友好协商,我公司于2012年8月份起先后与各团购单位签订了《团购协议》。
  《团购协议》(协议内容在我公司登封销售部现场有公示)中约定:团购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热力等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均由用户交纳(《团购协议》第八项第二款第二条),在此基础上,双方确定的团购房屋均价为3100元/平方米(远低于市场价),此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配套费用成本。
  之后,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联合下发了登价字【2013】5号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一律计入建设开发成本中,不得另行收取(国家要求不得另行收取,并不是不能收取,而是必须核算入房价之中),本着《团购协议》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在告知各团购单位后,我公司将配套部分相关费用重新核算后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同时根据各房屋面积不同相应提高了团购价格,在核增成本过程中,我方严格按照各相关部门收费标准及房地产价格构成原则进行了综合核算,没有多收任何费用,只是保证了我方利益按照合同约定不受侵害。
  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及对业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我方不会多收客户任何费用,但也不会承担本不应我方承担的任何成本。欢迎政府相关领导及各团购单位来我方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同时我方也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点评

安分、守己  开发商太奸诈了,还回报社会的理念。我呸!  发表于 2014-4-5 13:49
我爱第二家乡  发帖的你是不是脑残呀,“按照职能部要求”这几个字被你吃了,还是你不认识这几个字,还有脸发帖,你应该到小学 好好巩固一下知识再来发帖  发表于 2014-4-5 10:57
木有泥称  钱虽不多,但是一分一分赚来的,不会多给你掏一分,这点钱我留着找律师,孙子,你等好了。  发表于 2014-4-5 10:24
悠悠2014  国家明明要求不得另行收取!你们解释的是可以收取!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竟然公开挑衅国家法律法规!制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这就是强盗!  发表于 2014-4-5 09:40
悠悠2014  你们还心系登封回报社会呢,就你们的所作所为简直就是黄世仁,周扒皮,典型的地富坏右,撒旦,连鬓胡塞缪尔,埃古,伏地魔!  发表于 2014-4-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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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4-5 11:48:37 |只看该作者
请相关部门管管开发商乱收费现象,现在我们嵩玉花园业主都已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贷款已还6个月,现在又通知让补交房款,我们就不明白了,房子总价在合同上都已经标明,并且也已经还贷款几个月了,现在再通知补交房款,这行为是否违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开发商竟然敢这样明目张胆的收取,请相关部门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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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4-5 12:44:11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太违规了,如果说这个补交房款是合法的,直接在总房款里体现啊!你以为老百姓的钱是大风刮来的啊,如果合法放在总房款里,还能走银行借贷,现在突然杂七杂八的一交就是1万4,我们的钱就那么容易挣吗?你说要我们就得无条件满足,你可以翻看一下合同,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合同,除了要求业主要做的,基本上就没有对房产商的要求。要求严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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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4-5 13:46:08 |只看该作者
从物业费,再到双气,又到补交房款。 开发商是一步一步挖抗让我们老百姓跳啊!良心太坏了,太奸诈了。还说是什么回报社会的理念,怎么好意思说出口。大家都替你们脸红。要是早知道会如此,谁还会买你的房子呢。我们已经等了2年多了。还要让我们等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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