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这个事件中,村委会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荥阳市卫计委的职责绝不仅仅是督促,在2014年1月应当将案件移送荥阳市监察局,荥阳市监察局(委员会)应当对村委会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委会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仅仅督促而不移送监察机关,荥阳市卫计委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也涉嫌玩忽职守、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荥阳市监察局(委员会)应当分别追究荥阳市卫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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