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06月18日加入河南龙翔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供电”),在龙翔供电工作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08月13日,龙翔供电任命我为商务部经理。双方约定自2020年九月起,龙翔供电支付我每月工资为7304.52元(包含当月即2020年九月),每月底前发放上个月工资。我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一直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但龙翔供电并没有按时足月发放工资,每月均以各种无回款理由拖欠申诉人工资和2021年度的年终奖。我因背负有房贷、装修贷等贷款,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之下只得辞职另找薪资稳定的工作。在龙翔供电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我于2021年03月01日正式离职,交接工作完成后,我离开工作岗位。截止2021年7月15日,我被拖欠的薪资24980.95元一直未发放,期间致电龙翔供电均无回应。现向政府求助龙翔供电支付我薪资2498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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