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并非全部物权
开发商在房屋销售中已经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在各单元房中,因此房屋销售完毕后,应该把开发商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土地证)分割成“小土地证”。1994年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小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小土地证”上含有公共部位的分摊面积,没有该证,业主就没有依据保护自己“门外”的权益了。当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将绿地或者其他公共面积进行商业开发,或者少数人占用小区公共空间停车时,业主在说不的时候就会不够有分量。假如遇到天灾人祸导致房屋灭失以及遇到拆迁的情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该分属两部分补偿,只有房产证不能保障购房人所有的权益。
郑州就发生了一起开发商转让“大土地证”让业主受损的案例。一位赵先生10年前花了20万元从甲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房,并及时办理了房产证,但今年甲开发商因为经营不善,将“大土地证”依法转让给了乙开发商。随后,乙开发商决定根据自己的需要,拆除该栋商品楼。
请问在郑州航空港区买了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小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