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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3-6 15:3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登封市

处理时间

2014-3-7 08:26

情况反映

登封市物价局:

我公司接到贵单位关于禁止嵩玉花园收取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天然气、热力等开通、开口的相关费用的通知。对此通知,我公司特作出以下情况说明。

一、关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合作集中房屋认购活动的情况说明。

嵩玉花园(即登封市世纪城A区)项目是我公司和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大型住宅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期,双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计划按照4100元/平米的销售均价作为将来面向市场的公开销售价格水平,以实现合作双方的合法盈利收益。

2012年8月,登封裕祥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团购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向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联合团购的意向,其共同的宗旨都是希望借助本项目开发契机组织规模性认购活动,从而实现降低购买成本的根本目的,为广大低收入职工解决多年来的住房难问题。

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向我公司提出同意各团购单位的联合团购要求,希望我公司在确保根本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利润,为登封市的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我公司作为登封市培养出的本土企业,一直致力于为登封市人民的居住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看到这么多单位职工在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居住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多年来仍未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基本愿望,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绝不能袖手旁观。经过和合作方登封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各团购单位负责人的友好协商,最终同意团购房按照3100元/平米的均价,根据各单位的房源需求数量合理分配。

为确保我公司与各团购单位的共同利益,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团购合作协议,各团购单位对我公司的建筑标准、配套标准、各项费用的约定等条款进行了科学评估,我公司配合各单位已经将团购协议内容向其所属职工进行详细讲解并统一组织职工按照团购协议的条款履行义务,进行专业方面的诠释,且各单位职工已同意并认可双方签订的团购合作协议内容,自愿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其中,在团购协议第八条第(二)项第(2)款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交纳。”,这项约定非常精确的界定了因天然气开通、开口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共同承担。随后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职工个人签订的《登封东方富田项目房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第五条中,再次确认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根据各主管部门规定由乙方承担。”。该两个条款明确约定了“宽带、有线电视、电话、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的开通、开口及相关费用”与团购房屋价款是分开计算的,该费用应该由各团购单位职工根据登封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登封市物价局的价格规定制定的相应收费标准自行承担费用,我公司依约不承担该项成本。

二、关于我公司面向团购单位职工认购房源,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情况说明。

2011年1月6日,登封市人民政府在“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想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城市配套费不含热力、天然气工程建设费。”该条款明确规定所有2011年1月6日后开发建设的项目均需向天然气公司和热力公司缴纳工程建设费用。同时,第九条中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根据我公司和各团购单位及其认购职工的合同约定,在其团购认购的房源范围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应由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分别承担。我公司仅对市场销售价格成交的客户承担天然气工程建设费。

登封市物价局对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价格的公开性资料中显示:“根据登封市物价局文件登价字(2005)46号规定,居民用户工程建设费3000元/户。”,我公司根据物价局的统一规定,面向团购房源认购职工收取其应分摊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也按照3000元/户计算,这样既能依约收回我公司前期垫付的成本,也不违背市物价局对居民天然气设施安装成本的相应规定,充分做到公平公正。

三、关于贵单位要求我公司对“此次交房过程中个别团购单位认购房源业主对我公司收取天然气行为的投诉”给予答复的要求,我公司给予以下答复意见:

1、本次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的行为,是我公司依约合法收回垫付成本的行为,该费用约定是和我公司给予各团购单位职工巨大让利行为同时在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里体现的,双方在确保自身合理收益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能由某一方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方面予以否认。我公司现行实施的销售政策,成交房源的价格与团购价格相差的金额远远超过我公司依约应向认购房源职工收回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成本。

如果个别团购单位的认购职工,以商品房销售相关管理规定来投诉我公司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费不合规定,那么我公司也有权利申诉团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面向市场销售的嵩玉花园项目在登封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部公示的销售价格标准和正常成交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均价4100元/㎡)。如果个别团购的认购职工要求我公司退还或不再收取其认购房屋的天然气工程建设费用,那么我公司也必然要求涉及房源的认购职工按照我公司现行的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补交合理房款差额。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我公司作为一个合法守约的企业,坚决拥护郑州市人民政府、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物价局等部门的管理规定。正常对外销售的房源,严格执行“城市配套费包含在一房一价的房屋销售价格之内”的规定,绝不私自将自己应当承担的费用强加于以市场销售价格购买我公司开发项目房屋的业主,并积极配合贵单位对此次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工作,保障贵单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

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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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封市物价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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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4-3-7 08:26: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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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6 16:14:04 |只看该作者
商品房交易最终的依据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你说的其它的团购协议、认购协议,全是废纸一张,你的购房须知上还写着配套标准呢,还写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你怎么不回去翻翻,老牛无耻,业主们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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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3-6 16:21:19 |只看该作者
根据登价字【2013】5号文要求,三(四)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一律记入开发成本,包含在房价内。“登封市物价局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下发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登价字【2013】5号文,下发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而嵩玉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开发商再收3000元天燃气工程建设费费用时属于违规收费。一切应当按照最新的法律文件执行,你拿2005年和2011年的文件还想来收取我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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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3-6 16:25:50 |只看该作者
登封市人民政府在“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那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计价格[2001]585号)
第三条、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冒昧的问一下河南东方宇亿置业有限公司;“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计价格[2001]585号)”和“登政(2011)1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那个先下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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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3-6 16:26:11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说前期垫付费用,试问前期我们每一个业主交的15万元做什么用的?这难道叫做你前期垫付费用,嵩玉花园1000多户,每户15万 这么大一笔钱难道是你替我们出的?真是可笑,在这里还冒充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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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3-6 16:31:08 |只看该作者
这意思就是说东西卖出去了,然后说卖亏了?这东方宇亿还要不要Face了,这不全是凭他哪臭嘴说的。另外,买他这个房全是绑架消费,上去选 个房只让5分钟,签个合同只能5分钟,是不是牛宪运也就这5分钟功能?你不要房了,房款还不给你退。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另外签团购协议公示了没有,当职工就这么没理了,现在单位还不承认团购这事呢。我去年买了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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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3-6 17:00:37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就会强词夺理,1、并且根据登价字【2013】5号文要求,三(四)条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与商品房同步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线电视等一律记入开发成本,包含在房价内。“登封市物价局提醒告诫执行价格政策通知书,下发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登封市物价局和登封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登价字【2013】5号文,下发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而嵩玉花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开发商拿一个“登封市人民政府文件登政(2011)1号”陈年旧文来说事,他以为政府和广大群众好糊弄。2、在团购协议第八条第(二)项第(2)款中明确约定“电话线、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天然气、供热等开通、开口相关费用按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由用户交纳。”该费用是由用户缴纳不错,但相关职能部门也规定,统一包含在房价内,实行“一价清”制度;同时,协议和合同那个更具法律效应,我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怎么没有约定这些内容。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1、交房时水电正常使用;2、交房时天然气设施安装到位;3、交房时有线电视、电话、网线线路设施安装到位;4、交房时暖气设施安装到位;”3、嵩玉花园项目在登封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售楼部公示的销售价格标准和正常成交价格水平(市场销售均价4100元/㎡),这是政府要求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最高限价,就是说销售价格不能超过备案价格,TNND他怎么不说用我们15万元用了一年;他怎么不说我们按正常销售价格购买了设备平台,确不能取得房权;他怎么不说消防设施没有投入使用,相关设施、绿化没有到位,未接市区自来水、使用施工电源,不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具备交房条件就让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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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3-6 17:00:41 |只看该作者
公摊面积按国家规定最大的让我们公摊   自来水不通 让我们吃机井的水 以后够吃么   设备面积拥有权也不是我们的,   都成你开发商的啦 你真心黑  交房资格够么!!!良心呢!!!还口口声声 为登封市人民呢  我类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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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3-6 17:38:07 |只看该作者
政府就不能说句公道话,市委市政府也做出批示了,媒体也采访了。照样收开口费,背后这是什么力量在支持他敢顶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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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1

11#
发表于 2014-3-6 18:11:04 |只看该作者
这东方宇亿太不要脸了吧,这不全是凭他哪臭嘴说的。我们业主先期付了15万元给这开发商,开发商还有连脸说。买他这个房全是绑架我们业主。签个合同只能5分钟,当时都是售楼小姐直接让在签字处签字,跟本没让看相关内容。不要房了,房款还不给退。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房屋公摊面积这么大,带上设备平台面积97平方(设备平台还是花钱买的),实际只有70平方多一点。这么多的公摊却连个停车的地方都没有,只能强硬的让买价值7万以上的地下停车位,地上楼间距还没有底层住宅楼间距大,停车的地儿都没有,还美其名曰花园小区,我没看出来它比同类型小区绿化高级到哪里。另外签团购协议也没有公示。当职工就这么没理了,当业主怎么这么憋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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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k: 2

12#
发表于 2014-3-6 20:34:02 |只看该作者
大家应该都知道,当合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如果国家出个法律法规,都能以合同约定而不执行的话,那要法律法规有个屁用呢,大家说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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