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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第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装修人收取正常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规定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按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 - 处理满意度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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