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巩义法院的回复有如下疑问需再次答复 一、即然法院的(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将拍卖财产确权给费保国,法院是否有权在不撤销该裁定的前提下,以“费保国说拍卖款是贷款,要求放弃竞买退回拍卖款”为由擅自作出把拍卖款退还给费保国? 二、假设巩义法院作出第一条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费保国的损失,那么在拍卖标的物一方面由费保国占有,另一方面(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又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费保国双重受益而举报人孙红亮的权益是不是就可以漠视、甚至是践踏! 三、从2006年巩义法院把竞买款退给费保国到2014年,长达8年的时间,凭什么费保国不拿钱还占着举报人的厂?法院在此期间还不停地在国土部门协调为其办理过户手续,是谁在给他撑腰开绿灯?厂房在拍卖时还是一个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如今设备已老化,对于此损失,巩义法院的主管领导敢说自己没有责任,于心无愧? 四、费保国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他名下,并非举报人的原因不能过户,且费保国在竞买时对标的物的情况非常了解,且法院也向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退一步讲是否办理土地过户,不影响企业的生产,法院草率地把拍卖款退给费保国明显属于违法办案! 2011年8月孙红亮妻子李芬莲得知拍卖款已退给费保国后,要求撤销确权裁定,截止今天,又长达三年的时间了,法院仍没有让费保国把拍卖款交回,试问巩义法院的办案效率何在?巩义法院这样久拖不解的动机何在? 五、回复最后称“后经我院与被执行人相关方李芬莲沟通,李芬莲同意按法律途径解决”不属实,举报人之妻李芬莲认为既然把拍卖款退给了竞买人,那么按法律应当依法撤销(2004)巩执字第454-1号民事裁定书,但巩义法院却置若罔闻,一拖再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