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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区楼下不要娱乐城(下派单位:航海西路办事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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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6 11:3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观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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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2小时:59分钟

我们是工人路汝河路西南角中原新城观澜小区3、4号楼居民,目前4号楼底商准备开设KTV、游泳馆与餐饮大型娱乐场所。我们强烈反对开发商这种乱招商行为,升龙物业还在没有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大力配合张贴娱乐城广告。
我们业主坚决反对:
1、会对生活环境与人文环境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破坏小区和谐稳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2、楼内准备设游泳池,对高层房屋结构造成破坏,渗水会影响结构,电力等生活必备设施,设房屋折旧速度大幅加快;
3、对3,4号楼近千户居民,会有声波污染和垃圾污染;
4、娱乐场所设有餐饮,有火灾隐患。员工较多,对于我们这个半开放小区,3号楼唯一的消防通道的占用,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
5、单元门正对或紧挨娱乐场所入口,楼内会租住满乱七八糟的年轻人,安全问题不言而喻;
7、3、4号楼是半开放,商业与住宅出入通道不分,是治安联防巡逻的盲区,联防队又不便巡视,而去消费的大部分是不太正常作息和说不清楚的人群,在楼下难免与居民发生摩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显然KTV属于该条例管理范围内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显然KTV不能开在居民楼周围,更何况开在居民楼下和楼前!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显然这个事情应该由文化管理部门核查并不予批准!
希望主管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阻止KTV娱乐场所开在居民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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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18 11:10: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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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19 17:40:43 |只看该作者
顶你的,,,开这个确实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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