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继续以默许方式纵容这种潜规则吗
国家税务总局荥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日常生活经历可知,除了大型超市之外,绝大多数商户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从未依法向付款方(消费者)开具发票。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请问荥阳市税务局面对这种普遍的发票违法行为,采取过哪些行政检查和处罚措施?税务机关是打算继续以默许方式纵容这种潜规则,还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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