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严重侵害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的自治权利
郑州市人民政府:
槐树洼村是荥阳市乔楼镇行政区域的组成部分,2002年被划入索河街道办事处代管,在代管的过程中,索河街道办事处、荥阳市人民政府肆意侵害广大村民的合法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将槐树洼村并入远在几十里之外的城关村。
关于槐树洼村级组织建设情况,经荥阳市社工部落实,2021年换届选举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槐树洼村同索河街道行政村城关村一同选举。全国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信息系统没有槐树洼建制,槐树洼不具备独立设立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资格,相关村民自治组织、管理、决策和监督由索河街道行政村城关村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荥阳市人民政府撤销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经过槐树洼村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严重侵害槐树洼村2000多名村民的民主权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撤销荥阳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责成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恢复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由2000多名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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