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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路街道是否执行法规(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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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6 16:54: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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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京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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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是否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
     2、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多分一人份?
      3、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是否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优先照顾?
      4、独生子女家庭的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是否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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