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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组织应当怎么办(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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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16:50: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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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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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种情况,组织应当怎么办?
荥阳市索河街道:
      近日,本人向荥阳市索河街道党工委提出免除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田某职务的建议,并且提供了部分违纪违法行为线索。这些线索中最令人震惊的就是“根据群众提供的情况,田某在年轻时期曾经犯有强奸、盗窃等严重罪行”。由于这些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面对组织询问时可能否认,甚至狡辩称“我是完全清白的,这是诬告陷害”,面对这种情况,组织应当怎么办?
       一、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奸罪,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这些犯罪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距今已经20多年了,可以确定的是,即使田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不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二、对党员公职人员追责问责没有追究时效
       全面从严治党绝没有“平安着陆”的说法,党员违纪、公职人员违法的,不论是现行犯还是既往犯,都必须受到责任追究。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法律对公职人员违法规定了终身追责问责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一个党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开除党籍或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虽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终身追责问责是党员、公职人员特殊身份的要求。党员宣誓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权,忠诚公正、清正廉洁、道德高尚是其一生不变的追求。加入中国共产党、进入公职人员队伍,就具有特殊政治身份,就要在党忧党、在公为公,为党和国家尽忠尽责。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而且义务在先,权利在后。其理论基础是权利让渡,党员基于党性原则,公职人员基于责任担当,对公民权利的自我限制和公民义务的主动扩张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终身追责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员、公职人员手中握有权力,权力就是责任,滥权必须追责。领导干部任职有年限,但责任是终身的。必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从严划定纪律红线、设置法律底线,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守责、尽责、负责,依纪依法、公平公正、廉洁严明用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三、诬告陷害的认定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认定诬告陷害,最低的批准机关是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纪委监委。如果田某不向党组织如实交待历史问题,反而认为群众诬告陷害,索河街道党工委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向其告知,“索河街道党工委或者荥阳市纪委监委无权认定诬告陷害,如果你坚信自己是遵纪守法的好党员,建议直接向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纪委监委提出申诉,你应当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建议
      索河街道党工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纪严于法”、“终身追责问责”原则,广泛询问槐树洼村的老党员、群众(尤其是田家村民小组),准确掌握田某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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