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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督促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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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8 20:2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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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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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7 10:1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督促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道234线郑州境G310以南段(荥阳乔楼至崔庙段)改建工程,该项目占地面积2790.26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1250.89亩,基本农田面积317.11亩。2018年9月,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崔庙镇、乔楼镇、城关乡、索河办土地2790.26亩修建公路。
    省道315与省道238乔楼至汜水段新建工程(陇海线西延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1376.29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681.26亩,基本农田面积0.81亩。2021年4月,焦作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城关乡南周村、石板沟村,高山镇吴沟村、竹川村、冢岗村、高山村、白水峪村、石洞沟村、许村、潘窑村、穆沟村,汜水镇十里堡村土地1376.29亩修建公路。
这些公路建设工程均未依法实施土地征收,而是由荥阳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构成职务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越往后拖延,荥阳市财政支出总额反而越高
     荥阳市人民政府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非法批准公路建设单位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其动机是减少财政支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少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实际上,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越往后拖延,拖延的时间越久,荥阳市财政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越高。
   《 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指出,各地要在查明违规违法用地情况基础上,分析违规违法用地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无论是建设单位、个人或政府,涉及违规违法的,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的原则,对违法用地的处理,不仅纠正违规违法用地行为本身,还要通过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从主观和动机上遏制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严格依法管地用地。对即使符合有关政策,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在严格按照现行的土地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还要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按照补办时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加大违规违法用地的经济成本。
    国道234线、陇海西路已经投入使用,现在如果对公路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必将造成巨大浪费,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要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按照补办时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加大违规违法用地的经济成本。
     例如国道234线,2018年开始施工,当时没有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如果现在开始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按照现在的征地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地价等新的标准,计算和缴纳有关土地规费,总费用肯定高于2018年的标准。
     希望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立即向荥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进行土地管理法治宣传,督促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立即补办征收集体土地审批手续,要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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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8-23 17:46:57 |只看该作者
您反映的两起土地违法行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进行查处,并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15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究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故我局不能再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国道234项目、陇海西路项目为民生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国家路网规划,按照郑州市交通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将继续督促荥阳市对两个项目用地抓紧整改,完善手续,并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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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4-8-23 17:4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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