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应当直接管辖本案
郑州市财政局:
蔡遂山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财政资金案于2024年8月东窗事发,本人多次要求荥阳市财政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是荥阳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始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荥阳市财政局忽悠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使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2、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3、企业:涵盖国有、民营及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基金会等;5、其他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合作社等;6、个人:涉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人员。这些对象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据该条例受到处罚或处分。该案件中的蔡遂山骗取计划生育补贴的行为,通常不直接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因为该条例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这个答复是对法律法规的严重曲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制裁对象
通过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逐条研读,可知该行政法规的制裁对象为: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七条
5、单位和个人,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企业和个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由此可知,个人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制裁对象,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公民”等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相对人。
所谓“该条例主要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是荥阳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借口,行政机关无权以“主要”作为借口限缩法律法规的制裁对象,“主要”与“全部”具有本质区别,“主要”只能是50~99%的制裁对象,不可能是100%的制裁对象。以“主要”作为借口,必然故意放纵一部分违法分子。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完全(100%)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法规的50~99%去贻误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蔡遂山无法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长达八年以上,如果没有群众举报和行政机关的查处,他永远不可能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非常严重,造成了破坏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败坏诚实守信社会风气的严重危害后果,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要件。
在现代社会,资讯极度发达,作为具有义务教育程度的公民,对于什么是“独生子女”不可能产生错误认知,“独生子女”仅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也非常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仅仅生育了一个子女。蔡遂山的配偶生育四个子女,无论其如何狡辩,也不可能误认为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此外还有一个重大疑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自2006年已经开始实施,如果蔡遂山确信自己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在配偶荣小荣在世期间积极申请奖励扶助,为什么要等到荣小荣去世以后二年才去申请呢?因为荣小荣在世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询问生育几个子女,她很可能如实陈述,这样蔡遂山就无法实现诈骗国家财政资金的犯罪目的。等到荣小荣去世以后二年才去申请,他认为这属于“死无对证”,有利于他故意隐瞒真相骗取奖励扶助对象资格,进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蔡遂山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本人申请阶段,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根据网络检索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婚姻史、生育史,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婚姻史、生育史。如果实事求是地填写,蔡遂山的生育史应当填写“无”,配偶荣某的生育史应当填写“生育四个子女,子女姓名、出生年月”,蔡遂山为了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必然是在配偶荣某的生育史栏填写“只生育一个女孩,姓名丁某某”。根据蔡遂山填写配偶荣某虚假生育史的行为可以推定,蔡遂山的违法犯罪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过失,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此可知,蔡遂山不符合“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要件。
三、行政处罚案件并不是100%由县级政府部门管辖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机构设置情况看,县级行政机关是我国行政区划中最基本的单位,同时又居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负有运用一定的行政执法手段来保证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职责。从行政实践看,县一级负责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而大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与这些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关系十分密切,因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在地域管辖上确立了以县级以上地方为主的管辖原则,一般以县级地方管辖居多,但并不排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如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依法管辖。
对于发生在荥阳市域内的财政违法行为,一般由荥阳市财政局管辖,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应当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郑州市财政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财政部)管辖。
四、处理意见
郑州市财政局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鉴于荥阳市财政局坚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杂情况,郑州市财政局应当直接管辖本案,由郑州市财政局依据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长达八年的恶劣情节,建议顶格处罚,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50%的罚款,即罚款4480元。
(二)荥阳市财政局负责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行为,郑州市财政局应当移送荥阳市纪委监委,给予荥阳市财政局局长、副局长、科长、工作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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